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苗交簡字第83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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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苗交簡字第8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苗交簡字第833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古雲水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37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古雲水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及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其中犯罪事實欄一第7列「頭份路」更正為「頭份市」。
二、爰審酌被告古雲水酒後貿然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經警測得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80毫克,濃度甚高,雖幸及時為警攔查而未釀成車禍事故之實害,究屬對沿途居民及其他用路人生命、身體、財產產生立即侵害之高度危險性,兼衡被告前有2次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案件,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在卷可憑,本次係第3次犯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案件,顯未能記取前案教訓謹慎行事,惟其犯後尚能坦承犯行,暨其於警詢中自陳目前以工為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偵卷第11頁),及其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見偵卷第19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五、本案經檢察官楊岳都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顏碩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書記官林怡芳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3775號被告古雲水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古雲水前有2次公共危險前科紀錄,最近1次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苗交簡字第1163號刑事判決判處拘役50日確定(不構成累犯)。詎其仍不知悔悟,於民國107年7月
6日15時許,在苗栗縣○○鄉○○村○○○○00號住處附近檳榔攤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仍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道路。嗣古雲水於同日15時20分許,騎車行經苗栗縣○○路○○路00
0號前,為警盤查,經員警對其實施酒精濃度檢測,於同日15時25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80毫克,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古雲水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卷附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及苗栗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份可據,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
檢察官楊岳都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書記官歐維清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