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家補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補字第212號

聲請人黃○生住○○縣○○鄉○○路00○0號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為受監護宣告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本文、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唐淑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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