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62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6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622號聲請人 藍英美 代理人 李孟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6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8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書記官李佳儒附表:
案號:111年度除字第1622號發行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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