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96號

原告 徐正文

訴訟代理人 蘇錦霞 律師

趙偉傑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照元 間請求解除買賣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220,000元【計算式:4,884,558元+6,335,4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9,2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

書記官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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