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01號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LAMSHINGFUNG 林承鋒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LAMSHINGFUNG林承鋒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已於民國113年5月27日出境,此有入出境資料查詢單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509條規定不得行督促程序,債權人之聲請自非適法,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林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