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101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01號

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LAMSHINGFUNG 林承鋒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LAMSHINGFUNG林承鋒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已於民國113年5月27日出境,此有入出境資料查詢單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509條規定不得行督促程序,債權人之聲請自非適法,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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