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4號

原告 陳彬師

被告 王沅銘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簡字第214號),經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廖健男

法官簡仲頤

法官王祥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

書記官梁永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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