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4號
原告 陳彬師
被告 王沅銘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簡字第214號),經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廖健男
法官簡仲頤
法官王祥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
書記官梁永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4號
原告 陳彬師
被告 王沅銘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簡字第214號),經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廖健男
法官簡仲頤
法官王祥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
書記官梁永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