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聲字第10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08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成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7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成志犯如附表所示伍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成志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並依刑法第51條規定,並其定應執行之刑。而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鄭成志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志誠
法官陳珍如法官吳森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岑玢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