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再抗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再抗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再抗字第16號再審聲請人 卓承廣
侯尚余 侯蘐薇 再審相對人 吳賢寬
吳黃瓊英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9年07月16日本院99年度重抗字第3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未繳納再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該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補繳。再審聲請人業於100年10月13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聲請再審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再審聲請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507條、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上康
法官蔡勝雄法官王浦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書記官蔡振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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