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7號原告 李美金
邱柏勲 李雲霞 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佳穎 被告 陳桂英
廖弘毅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豪杉 律師被告 廖真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
6年11月2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民國106年11月27日所為之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中原告「 邱柏勳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原告「邱柏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原告邱柏勲之姓名,於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之記載均應為原告「邱柏勲」,惟於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均誤載為原告「邱柏勳」,經原告李美金提出原告邱柏勲之身分證影本,並經本院調閱其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確認應屬誤繕;故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丁俞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書記官曾百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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