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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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7號原告 李美金
邱柏勳 李雲霞 被告 陳桂英
廖弘毅 廖真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參仟陸佰參拾捌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696號裁定、101年度台抗字第56號裁定意旨參照)。準此,債權人代位債務人提起分割遺產之訴,既屬因財產權涉訟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債務人於起訴時因分割遺產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與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一方可獲得債權清償之財產利益無關。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原告主張原告李美金、被告陳桂英就如附表二所示之土地已
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並約定移轉登記至原告李美金指定之人,惟如附表二所示土地係被告陳桂英、廖弘毅、廖真美之自訴外人 即渠 等被繼承人 廖碧信 名下,尚未完成分割,且訴外人廖碧信之遺產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均尚未辦理分割,爰聲明:(一)被告陳桂英、廖弘毅、廖真美就被繼承人廖碧信所遺留如附表二所示土地辦理遺產分割,並為分別共有之登記。(二)被告陳桂英於遺產分割登記辦理完竣後,應就如附表一所示土地部分,辦理移轉登記予原告邱柏勳、李雲霞(各取得登記權利1/2)。則本件原告係代位被告陳桂英提起請求分割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之訴,並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故兩訴雖屬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是本件應以被告陳桂英分割遺產之客觀利益即附表二所示土地之利益加上被告陳桂英就附表一編號9、10所示不動產之分割遺產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認定訴訟標的價額,惟附表一編號9、10所示不動產部份,原告尚未提出確屬分割遺產範圍之證明,也未釋明其交易價值,爰先就附表二所示確屬被告陳桂英分割遺產所受利益部分先予核定,待附表一編號9、10部分經證明確屬分割遺產範圍,再予核定該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
㈡經核算被告陳桂英分割遺產所受利益部分,即附表二所示土
地之土地面積、公告現值均如附表二所示,是如附表二所示土地於起訴時之價值應分別如附表二訴訟標的價額欄所示(計算式:權利範圍×面積×公告現值,元以下四捨五入),故原告本件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共為5,618,5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638元,原告僅繳納3,000元,尚不足53,6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丁俞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日
書記官曾百慶附表一┌─┬──┬─────────────┬─────┐│編│種類│不動產標示│權利範圍││號││││├─┼──┼─────────────┼─────┤│1│土地│桃園市○○區○○段○○○號│601/15000│├─┼──┼─────────────┼─────┤│2│土地│桃園市○○區○○段○○○號│601/15000│├─┼──┼─────────────┼─────┤│3│土地│桃園市○○區○○段○○○號│601/15000│├─┼──┼─────────────┼─────┤│4│土地│桃園市○○區○○段○○○○號│601/15000│├─┼──┼─────────────┼─────┤│5│土地│桃園市○○區○○段○○○○號│1/9│├─┼──┼─────────────┼─────┤│6│土地│桃園市○○區○○段○○○○號│1/9│├─┼──┼─────────────┼─────┤│7│土地│桃園市○○區○○段○○○號│1/18│├─┼──┼─────────────┼─────┤│8│土地│桃園市○○區○○段○○○○○號│1/9│├─┼──┼─────────────┼─────┤│9│土地│東京都中野區上鷺宮五丁目│││││594番地4││├─┼──┼─────────────┼─────┤│10│建物│東京都中野區上鷺宮五丁目│││││594番4││└─┴──┴─────────────┴─────┘附表二┌─┬──┬─────────────┬─────┬─────┬───────┬──────┐│編│種類│不動產標示│權利範圍│面積(㎡)│公告現值│訴訟標的價額││號│││││(新臺幣/㎡)│(新臺幣)│├─┼──┼─────────────┼─────┼─────┼───────┼──────┤│1│土地│桃園市○○區○○段○○○號│601/45000│767.24│47,300│484,679│├─┼──┼─────────────┼─────┼─────┼───────┼──────┤│2│土地│桃園市○○區○○段○○○號│601/45000│4,207.91│34,300│1,927,625│├─┼──┼─────────────┼─────┼─────┼───────┼──────┤│3│土地│桃園市○○區○○段○○○號│601/45000│1,553.40│47,300│981,310│├─┼──┼─────────────┼─────┼─────┼───────┼──────┤│4│土地│桃園市○○區○○段○○○○號│601/45000│2.99│47,300│1,889│├─┼──┼─────────────┼─────┼─────┼───────┼──────┤│5│土地│桃園市○○區○○段○○○○號│1/27│348.32│81,300│1,048,830│├─┼──┼─────────────┼─────┼─────┼───────┼──────┤│6│土地│桃園市○○區○○段○○○○號│1/27│304.12│81,300│915,739│├─┼──┼─────────────┼─────┼─────┼───────┼──────┤│7│土地│桃園市○○區○○段○○○號│1/54│143.59│91,800│244,103│├─┼──┼─────────────┼─────┼─────┼───────┼──────┤│8│土地│桃園市○○區○○段○○○○○號│1/27│4.24│91,800│14,416│├─┴──┴─────────────┴─────┴─────┴───────┼──────┤│合計│5,618,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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