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46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4689號抗告人台灣蘭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士民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葛偉誠 間因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3月30日本院107年度司票字第4689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