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16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審訴字第16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訴字第163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維仁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7年5月3日上午10時5分在本院刑事審查第三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曾鈴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書記官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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