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執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勞執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執字第18號聲請人 內思多 相對人勛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許錦雲 上列當事人間因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4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 陳志瑋 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更正後」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書記官徐晨芳附表:
┌───┬─────────────────────────────┐│更正前│相對人陳志瑋住臺南市○○區○○○街○○號│├───┼─────────────────────────────┤│更正後│相對人勛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南市○○區○○路○○號│││法定代理人陳許錦雲│││住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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