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736號聲請人甲○○相對人千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相對人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破產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零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項第1款應徵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
書記官郭群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