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6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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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697號原告廣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三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恒晃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5,609元,應繳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0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育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
書記官彭麗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