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7年度沙簡字第11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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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沙簡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侯陽在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
偵字第21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侯陽在犯收受贓物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4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何世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書記官柳寶倫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刑法第349條第1項:
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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