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簡字第423號
上 訴 人 王坤明
被上訴人 李潔 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2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按上訴不合程式
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36條之1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106年度
桃簡字第423號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此
項裁定業於民國107年3月28日送達於上訴人,有本院送達
證書1紙附卷可稽,而上訴人逾期尚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
科查詢簡答表1紙足憑,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吳佩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書記官王冠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