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9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99號聲請人 黃清貴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經聲請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30號)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0號裁定准為公示催告,並定申報權利之期間為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即民國113年2月15日起4個月內,現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等事實,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屬實,則聲請人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自屬有據,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等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境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
書記官陳鈺甯附表: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臺幣)發票日(民國)支票號碼001黃清貴空白華南商業銀行鳳山分行00000000000048,374元113年1月31日RD0000000002黃清貴空白華南商業銀行鳳山分行0000000000001,880元113年1月31日RD0000000003黃清貴空白華南商業銀行鳳山分行0000000000002,100元113年1月31日RD0000000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