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小抗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小抗字第2號抗告人遠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惠饌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甲○○○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98年3月26日所為之98年度北小字第687號移轉管轄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廢棄。
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㈠抗告人與訴外人壹零壹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壹
零壹公司)於民國95年5月25日簽訂租賃契約,嗣於96年9月28日由訴外人達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達觀公司)、相對人承受壹零壹公司於上開租賃契約之權利義務,復於97年7月3日由相對人同意承受達觀公司與抗告人間因租賃契約所生之法律上地位,是租賃契約所有之權利義務均應由相對人承受之。
㈡縱使本件租賃契約係屬定型化契約,然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2項但書及第436條之9但書規定,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仍可適用合意管轄之約定,而依系爭租賃契約第11條約定有關本契約之紛爭以本院臺北簡易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以本院為有管轄權之法院。查相對人甲○○○為相對人惠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惠饌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兼連帶債務人,對公司內部行使職務,對外則代表惠饌公司為法律行為,屬經常、頻繁性為商業行為之人,不同於一般經濟上弱勢之當事人,惟原審逕以相對人甲○○○住所地在台中市,而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顯係違誤,爰依法提起抗告,並聲明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得心證之理由:㈠按民法第300條規定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契約承擔債務人之
債務者,其債務於契約成立時,移轉於該第三人。由該條規定可知,債務承擔之契約,於債權人與第三人間債務承擔之合意,即生效力,並不需債務人之同意。而債務承擔係以承擔特定債務為標的之契約,其債務承擔人固僅承擔債務,並非承受契約當事人之地位,惟對於債之同一性不生影響,因此附隨於原債務之抗辯權(即實體法上之抗辯,及訴訟法上之抗辯,如合意管轄及仲裁契約之抗辯),亦不因債務之承擔而喪失,此為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793號判決、87年度台抗字第630號裁定所揭示之原則。查相對人惠饌公司係承擔由達觀公司承擔壹零壹公司與抗告人間之租賃契約,按諸上開說明,自應同受系爭租賃契約合意管轄條款之約定之拘束。
㈡次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規定「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
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第十二條或第二十四條之規定。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上開所謂之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應係指民法第247條之1所指之定型化契約或附合契約。此類契約,通常由工商業企業者一方,預訂適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由他方依其契約條款而訂定之。預訂契約條款之一方,大多為經濟上較強者,而依其預定契約條款之一方,則多為經濟上之較弱者,為防止契約自由之濫用,立法例對於此等契約均有一定之規範方式,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規定之限制,應亦屬立法者對附合契約所為規範方式之一。其立法目的係以當事人之一造如為法人或商人,他造恆居於經濟弱者之地位,往往被迫接受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法院之不平等條款,一旦契約涉訟,必須遠赴法人或商人以附合契約預定之法院應訴,有失公平;且因小額訴訟標的之金額較小,如需遠赴他地訴訟,所可能產生之費用,足以侵蝕原告之實體私權,使憲法保障之財產權與訴訟權流於空洞化,故以立法之方式排除同法第12條債務履行地及第24條合意定管轄法院規定之適用;然倘若雙方均為法人或商人,因兩造雙方俱非經濟上弱者,對於預定契約之條款多有置喙之餘地,是以不適用條文前段之規定。經查,抗告人與相對人惠饌公司俱為公司法所規定之股份有限公司,為民法第45條所稱之營利性社團法人,即與前揭民事訴訟法規定須預定契約之當事人一造為法人或商人不符,自無前揭條文但書規定之適用。次查,相對人甲○○○為惠饌公司公司之負責人,具有相當之經驗知識,以目前社會現況而言公司負責人就是否為公司與他人簽訂租賃契約亦有選擇能力,是相對人甲○○○對於租賃契約之內容非無可爭執之餘地,故系爭租賃契約第11條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之約定並無顯失公平之處,抗告人主張系爭租賃契約第11條有合意管轄條款之約定故本院有管轄等語,應屬可採。原審以相對人甲○○○住所地非本院轄區,而將本件訴訟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法自有未合。抗告意旨以此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定,為有理由,應由本院予以廢棄。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4第2項、第492條、第95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坤典
法官傅中樂法官張松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書記官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