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小字第68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遠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惠饌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住所地係在台中市○區○○路○○○號2樓之
2,有被告戶籍謄本附卷可稽,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 謝明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美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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