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15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15601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
樓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 林黃秀卿 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乙○○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十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十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十紙,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法定年息6%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除相對人林黃秀卿非發票人,聲請人對之不得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該部份聲請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附表:98年度司票字第15601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001│92年9月20日│100,000元│92年9月20日│92年9月20日│TH0000000│├──┼───────┼───────────┼──────┼───────┼─────┤│002│92年10月20日│100,000元│92年10月20日│92年10月20日│TH0000000│├──┼───────┼───────────┼──────┼───────┼─────┤│003│92年11月20日│100,000元│92年11月20日│92年11月20日│TH0000000│├──┼───────┼───────────┼──────┼───────┼─────┤│004│92年12月20日│100,000元│92年12月20日│92年12月20日│TH0000000│├──┼───────┼───────────┼──────┼───────┼─────┤│005│93年1月20日│150,000元│93年1月20日│93年1月20日│TH0000000│├──┼───────┼───────────┼──────┼───────┼─────┤│006│92年2月20日│150,000元│93年2月20日│93年2月20日│TH0000000│├──┼───────┼───────────┼──────┼───────┼─────┤│007│93年3月20日│150,000元│93年3月20日│93年3月20日│TH0000000│├──┼───────┼───────────┼──────┼───────┼─────┤│008│93年4月20日│150,000元│93年4月20日│93年4月20日│TH0000000│├──┼───────┼───────────┼──────┼───────┼─────┤│009│93年5月20日│150,000元│93年5月20日│93年5月20日│TH0000000│├──┼───────┼───────────┼──────┼───────┼─────┤│010│93年6月20日│150,000元│93年6月20日│93年6月20日│TH0000000│└──┴───────┴───────────┴──────┴───────┴─────┘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四、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書記官周素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