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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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78號聲請人乙○○
5號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於民國95年9月1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本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600萬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並經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而因相對人於95年9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500萬元,並開立本票一紙為憑,詎屆清償期相對人仍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及土地登記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與其所陳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函知相對人得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並已於96年2月26日合法送達相對人,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系爭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19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3月19日
書記官林淑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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