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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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4號上訴人 胡樹溪
胡培塘 胡素惠 胡銘鋒 被上訴人 張清郎
張心梅 上列當事人間因99年度訴字第44號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1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9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俊廷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書記官莊怡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