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抗字第1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抗字第1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抗字第1741號抗告人 趙福龍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政緯 間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救字第40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李媛媛
法官邱琦法官陳心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書記官陳珮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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