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訴字第13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訴字第1306號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陳俊光選任辯護人朱光仁律師
賴伊信 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偽造有價證券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所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理由欄貳、四之第9行、第8字起,應更正為「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原審量刑過輕;被告上訴意旨仍執前詞否認犯罪,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等文字。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正本理由欄貳、四之第9行、第8字起關於「被告上訴意旨仍執前詞否認犯罪,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等文字,與原本不符,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謝靜恒
法官吳祚丞法官陳春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儒萍中華民國10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