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328號原告友和耐火材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芳嬌 訴訟代理人 鄭旭廷 律師被告 王俊 登被告王 朱錦蘭 被告 王香文 被告 王香丹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此有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56號民事裁定為參。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准予代位被告 王俊登 就其與其他被告所共同繼承被繼承人 王扶國 如附表所示之遺產為遺產分割,以被代位者即被告王俊登之應繼分(為4分之1)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98,6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書記官陳家宏附表
┌──┬────┬──────────────┬───────┐│編號│種類│所在地│價額(新臺幣)│├──┼────┼──────────────┼───────┤│⒈│土地│高雄市○○區○○○段○○○○○號│面積237㎡×公││││(權利範圍:1/2)│告現值169,688│││││元/㎡×權利範│││││圍1/2=│││││20,108,028元│├──┼────┼──────────────┼───────┤│⒉│房屋│門牌號碼:高雄市新興區中正三│建物課稅現值││││路20號即高雄市○○區○○○段│973,100元×權││││20943建號(權利範圍:1/2)│利範圍1/2=│││││486,550元│├──┼────┼──────────────┼───────┤│⒊│股票│友和耐火材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上櫃公司││││股票220,000股│股票個股10元×│││││220,000股=│││││2,200,000元│├──┴────┴──────────────┴───────┤│備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⒈+⒉+⒊價額)×被告王俊││登應繼份=22,794,578元×1/4=5,698,645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