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9年度營簡補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營簡補字第15號
原   告  王睿謙
被   告 臺灣嘉南農田水利會
法定代理人  楊明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1至3項請求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坐落臺
南市○○區○○段○○○○○○○○○○○○號上之溝渠填平返還原告
。而上開土地之民國109年度公告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
下同)1,300元,有原告提出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可稽,參以
原告主張被告占用之面積分別為598.98平方公尺、562.52平方公
尺、51.95平方公尺,是上開土地遭占用部分之價值應為1,577,
485元【計算式:每平方公尺1,300元×(598.98平方公尺+56
2.52平方公尺+51.95平方公尺)=1,577,485元】,至原告聲
明第4項請求被告給付不當得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
項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7
7,48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6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宣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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