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8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8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8184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理人 陳瑛祺 債務人 黃柏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柒仟零參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表:編號請求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利率(年息)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00137,033元111年7月9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1.97%自111年8月10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按年息百分之0.197計算之違約金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2095計算之違約金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2月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222計算之違約金自112年2月10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444計算之違約金自112年3月29日起至112年5月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469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限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2.095%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2.22%112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2.345%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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