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36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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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36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61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冠陞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處分(99年度執聲字第16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冠陞因犯偽造文書等罪所受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吳冠陞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於97年6月5日以97年度上訴字第8781號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確定,並於97年8月4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
茲執行機關以其執行已滿一年六月,考核其在場行狀良好,悛悔有據,認有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之必要,檢具事證,報經法務部99年10月29日法矯字第0999046503號函示核准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等情,有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99年11月14日泰訓所教字第0991100616號函暨免予繼續執行報告表、成績記分總表考核紀錄表等在卷可憑,爰聲請裁定免予繼續強制工作之執行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6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汪梅芬法官周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純瑜中華民國99年12月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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