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35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59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曹喬欽上列受刑人因商業會計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11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曹喬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曹喬欽因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本院96年度重上更㈢字第177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減為2年9月,並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3950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8年10月19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9年11月23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11月23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703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6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洋
法官遲中慧法官謝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泰寧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