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再易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再易字第128號再審原告 洪耀宗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 陳清景 間返還投資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9年8月11日本院99年度上易字第160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壹佰萬元,應徵裁判費壹萬陸仟參佰伍拾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6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謀焰
法官李昆曄法官許紋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
書記官廖逸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