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36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60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孔令德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聲付字第10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孔令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孔令德因偽造有價證券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1年度訴字第515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上訴本院以92年度上訴字第2446號撤回上訴確定;另犯強盜罪經本院以92年度上訴字第2173號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經最高法院以93年度台上字第1882號上訴駁回確定,嗣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393號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0年2月確定。於93年5月1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11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11月25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739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等,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6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炳梁
法官陳憲裕法官黃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雅云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