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合約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491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瑋 被上訴人即原告鼎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健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合約書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
書記官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