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217號原告 劉進興
王尔瑮 蘇華秀 葉台娣 賈馨園 林錦碧 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錦霞 律師複代理人 魏憶秀 律師被告 卓林蓉美
邱信富 顏伶明 共同訴訟代理人 溫藝玲 律師被告 姚鵬程 訴訟代理人 陳崇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6年5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張宇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
書記官鍾子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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