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4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401號債權人 陳志龍 債務人 王志豪 債務人 王再生
一、債務人王志豪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貳佰肆拾壹萬肆仟零壹拾柒元,並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王再生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貳佰肆拾壹萬肆仟零壹拾柒元,並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前兩項之任一債務人為一部或全部給付,其餘債務人於給付之範圍內免給付之義務。
四、債務人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民事陳報狀及民事陳報補正狀)所載。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如債務人未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書記官許永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