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197號原告 顏嫻蓁 (原名 顏涵湘 )被告 譚人祥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楊雅清
法官王惟琪法官黃愛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翠燕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