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調家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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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調家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撤銷調解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調家訴字第1號上訴人即原告 蘇建榮 被上訴人即被告 許美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調解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9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明定。次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25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年9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
書記官孫捷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