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0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護照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092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騰章選任辯護人洪大明律師
鄭玉金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護照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之,並再開辯論。
理由
一、公訴意旨認本件被告所犯違反護照條例案件,核屬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原認為適宜行簡式審判程序,而於民國109年1月6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本院認本案起訴之犯罪事實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且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撤銷此部分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以通常程序審判之,並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傅伊君
法官林哲瑜法官潘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書記官劉佳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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