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監宣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監宣字第307號聲請人 李祥霖 特別代理人 林彥苹 律師本件請求監護宣告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20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於鑑定時稱有二位配偶,一位 李玉如 ,另一位不明,請提出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手抄本,查明結婚之紀錄及親屬之名單。
二、請查報聲請人之親屬系統表,聲請人目前於新竹佑安護理之家,其上有家屬 李桔安 簽名(見卷第55頁),本件既有上開親屬,似毋庸由聲請人自行聲請,或由新竹縣政府擔任監護人之必要。
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振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書記官鄭筑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