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新簡字第二八六號
原 告 甲○○○佳殷格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文晴
訴訟代理人 宋炳正
被 告 乙○○即三友醫院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壹萬柒仟柒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訴訟標的
給付買賣價金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被告乙○○即三友醫院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
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乙○○即三友醫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日買下其達
醫院改名為三友醫院,並承諾會承接其藥品款項新台幣貳拾壹萬柒仟柒佰柒拾元
,惟原告屢經催討,仍無效果,為此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被告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