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八四О號
原 告 甲○○○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仟柒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參佰壹拾參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為坐落台中市○○區○○路二段四巷八六號六樓房屋之區分所有權
人,原告該房屋所屬公寓大廈之管理委員會,被告積欠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起至
九十年二月止之管理費新台幣(下同)六千七百五十六元(每月應繳一千一百二
十六元),屢向被告催繳,未獲置理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區分所有
權人會議決議記錄、積欠管理費計算明細表、建物登記簿謄本等各一件為證,被
告復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聲明或陳述,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
正。
二、從而,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如主文所示管理費及利息,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命清償十萬元以下之小額訴訟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
三十六條之二十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第七十八條、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九、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林慧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