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一二六八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送達代收人 吳建昇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伍萬陸仟零貳拾貳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壹仟伍佰陸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
應補繳新台幣壹仟伍佰壹拾捌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金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黃瓊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