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41號原告佳晉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佳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兆曜御珍饌食品行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7,3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
書記官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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