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01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013號

原告 關雪寶

上列原告與被告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金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完足,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6,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扣除已繳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2,04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原告並應以書狀提出對被告請求之法律上依據,又如有和解方案可併同提出,繕本自送對造。

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徐千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

書記官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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