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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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248號

上訴人即

被告 方嘉琳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曾如伶間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6日判決被告部分敗訴,被告對於該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被告上訴利益核定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1,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

書記官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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