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3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3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易字第348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黃巧玲(現更名為黃宜嫻)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巧玲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一萬元,由具保人黃巧玲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在案。
二、茲被告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且具保人經合法傳喚,亦未偕同被告到庭,顯被告已經逃匿,自應依法將其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丁蓓蓓
法官黃紹紘法官蔡世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柯貞如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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