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5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533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洪巧玲律師被告甲○○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中華民國94
刑事第八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94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