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609號上訴人丙○○
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93年度訴字第1609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價額於上訴人丙○○部分為新臺幣捌佰貳拾玖萬肆仟柒佰元(依板橋市○○段第882地號土地面積258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64,300元,上訴人丙○○權利範圍1/2計算),於上訴人乙○○部分為新臺幣壹仟伍佰參拾玖萬玖仟捌佰伍拾元(依板橋市○○段第859、860地號土地面積合計為958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64,300元,上訴人乙○○權利範圍各1/4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於上訴人丙○○部分為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柒佰伍拾伍元,於上訴人乙○○部分為新臺幣貳拾貳萬壹仟貳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柒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6月1日
書記官賴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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