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4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418號聲請人金袋鼠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費贏 代理人 陳靜娟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5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6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書記官沈育儒┌─────────────────────────────────────────────────────┐│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41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金袋鼠開發有限公│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森源塑膠有限公司│4,440元│BA0000000│105年1月31日│││司費贏│份有限公司蘭雅分公││││││││司│││││├─┼────────┼─────────┼──────────┼───────┼─────┼───────┤│2│金袋鼠開發有限公│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森源塑膠有限公司│88,800元│BA0000000│104年12月31日│││司費贏│份有限公司蘭雅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