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5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5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539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國亮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國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國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28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於104年9月2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9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
4年度審易字第6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經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196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1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104年度審簡字第522號、10
4年度審訴字第50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6月確定,上開各罪經本院105年度聲字第170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受刑人於104年9月24日入監執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年9月23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77493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6年3月5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5年9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5017749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韋佑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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